01 已注销个独,业主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68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 我局(所)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9月2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经营的***运输服务部【注: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上游发票。 …… 2019年至2023年申报的成本费用只有极少部分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发生的内容与真实性存疑。 2、***运输服务部账簿凭证、合同等所有经营资料丢失,难以查账。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运输服务部于2023年3月停止经营并于2023年7月正常办理注销。 ***运输服务部注销后包括账簿凭证、合同等在内的所有经营资料因搬家等原因全部丢失,下游的客户信息以及上游的承运人信息因你本人更换手机也全部丢失。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8278.21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3041.91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81087.71元,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1253.29元,合计需补缴个人所得税803661.1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九日